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文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及本院卷面所示電子遞狀繫屬日期可稽,惟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文貴已死亡,並於97年10月29日申登,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