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原告 熊思惠 被告 謝佩玲
曾奕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9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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