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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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非凡熱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龎 華昌 原告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龎少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 吳清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侯昱安 律師被告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但依原告所訴之事實關於被告吳清山竊取、洩漏專業技術資訊部分,未經刑事庭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而刑事庭未經原告聲請即一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本院,為不合法,自無免納裁判費之理由。又依原告聲稱其請求損害賠償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金額中無法區分為技術方面與人事財務方面的侵害等語,故關於被告吳清山竊取、洩漏專業技術資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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