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 吳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李文廷
李碧月 李碧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 鄭金宗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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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竹 李修仁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原告、被告李文廷、李碧月、李碧姿亦同意合意停止在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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