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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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21號原告 林欽華 被告 黃瓊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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