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21號原告 林欽華 被告 黃瓊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