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黃金列車水果盤」機臺IC電路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涉犯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已滿,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黃金列車水果盤」機臺IC電路板一片及賭資新臺幣三千四百二十元,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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