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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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92年度南簡字第994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