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余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本金及利息,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卷附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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