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陳彥彬 債務人 陳蓉
李智澤
一、債務人陳蓉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零柒拾參元、②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陳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智澤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