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銘選任辯護人劉致顯律師被告林㨗成選任辯護人 游儒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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