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子健 上列聲請人與 黃瑞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以利審認請求新臺幣232047元,及自109年8月25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陳明適用本件之指標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9年
8月25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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