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0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04號原告 吳家清 上列原告因地政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台內訴字第11200328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