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丞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翁丞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丞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