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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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