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聯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珮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聯電企業有限公司/田珮萱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111年12月29日55,65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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