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9號聲請人 楊鄭雪洪代 理人 楊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