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吳金龍
吳悠 吳思 吳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林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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