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3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34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①信用卡部分:肆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②現金卡部分:貳拾壹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