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8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政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鴻政汽車商行之負責人姓名、地址、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