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嫌刑法第348條之1、第347條第1項擄人後意圖勒贖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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