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鹽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東昇 訴訟代理人 廖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泓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年3月31日│32,012元│YB0000000│鹽光股份有限公司││ 呂育騰 │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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