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8號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三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強鐵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達強鐵材有限公司(債權人誤載為達強鋼材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