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陳昭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9,426元(計算式:173地號土地面積1,44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5333/1868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6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張安張生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張振章張粉張良振簡招張森桂張江綿張月會張以協張忠裕張森根張宏譓黎素香王緯翔 、張榕真、 張治郎張貴鳳張翠琴江金雪張閔雄張繼正張筱涵張筱薇張遵然張遵財張遵賢張淑女 、許張淑惠、 張淑珍潘炎雪張衣茹張硯茹黃金淦黃樹旺黃錦祥黃琪雅黃金英黃國清黃紹茹黃鈺娟 、蔡張甜、 賴張卒黃榮保黃正隊黃正吉黃傳盛黃正雄黃麗娟 、林 張金子賴錦章賴錦銘賴榮淙賴淑津賴淑娟張過戴阿娥張瑞旺張瑞宏張雅玲張良儒張良鑫 、林 張淑貞 、黃 張金鑾張良美張勝華張平順張平昌張良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四、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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