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陳昭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39,426元(計算式:173地號土地面積1,44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5333/1868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6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 張安 、 張生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張振章 、 張粉 、 張良振 、 簡招 、 張森桂 、 張江綿 、 張月會 、 張以協 、 張忠裕 、 張森根 、 張宏譓 、 黎素香 、 王緯翔 、張榕真、 張治郎 、 張貴鳳 、 張翠琴 、 江金雪 、 張閔雄 、 張繼正 、 張筱涵 、 張筱薇 、 張遵然 、 張遵財 、 張遵賢 、 張淑女 、許張淑惠、 張淑珍 、 潘炎雪 、 張衣茹 、 張硯茹 、 黃金淦 、 黃樹旺 、 黃錦祥 、 黃琪雅 、 黃金英 、 黃國清 、 黃紹茹 、 黃鈺娟 、蔡張甜、 賴張卒 、 黃榮保 、 黃正隊 、 黃正吉 、 黃傳盛 、 黃正雄 、 黃麗娟 、林 張金子 、 賴錦章 、 賴錦銘 、 賴榮淙 、 賴淑津 、 賴淑娟 、 張過 、 戴阿娥 、 張瑞旺 、 張瑞宏 、 張雅玲 、 張良儒 、 張良鑫 、林 張淑貞 、黃 張金鑾 、 張良美 、 張勝華 、 張平順 、 張平昌 、 張良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四、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