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69號聲請人 陳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O-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