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李昱陞 被告 黃厚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解怡蕙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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