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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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 康王靜薇
康家豪 被上訴人 林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2月1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