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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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郭麟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22,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