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432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 許清宜 即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CL0000000、CL0000000、CL0000000、CL0000000、CL0000000、CL0000000、CL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債務人許清宜、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