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李瑞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0,331元,及其中585,032元自民國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