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賴絮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2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18%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20%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479(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違約金1,200元。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債權人之原債權為:(債權一)現金卡30,062元(占協商債權0.36)、(債權二)信用卡53,752元(占協商債權0.64),總債權金額為83,81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12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絮朎(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5636│名 賴智潔 )│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賴絮朎(原│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5575│名賴智潔)│月1日起│││││元│├──────┼──────┼───────┤││││自民國96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賴絮朎(原│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違約金1200元│││45575│名賴智潔)│月10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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