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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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