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2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