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江柏翰
兼法定代理人  江岷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115元,及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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