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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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林清吉
龔素金 陳雅郎 鄭淑媛 瞿珊瑩 陳學良 黃詠甄 林英俤 童盡妹 蕭秀鳳 曾惠盛 黃晉錦 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清吉、龔素金、陳雅郎、鄭淑媛、瞿珊瑩、陳學良為相對人供如附表一「擔保金」欄所示金額後,本院一○五年度 司執 字第一四六二六一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黃詠甄、林英俤、童盡妹、蕭秀鳳、曾惠盛為相對人供如附表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八○五六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黃晉錦為相對人供如附表三「擔保金」欄所示金額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八○六○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事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暫分案號為106年度補字第216號),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6261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056號、第80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216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訴訟案卷核閱無訛,該執行程序迄今尚未終結,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係屬合法,而系爭執行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審酌系爭房屋現值如各附表所示金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其未能即時利用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可能受有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自應以此為核定相對人未能及時實現權利之損害額。參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合計不超過3年4月,及法定遲延利息為週年利率5%等情【計算式:房屋現值×5%(3+4/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分別酌定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一(執行案號: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6261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林清吉│高雄市○○區○○○路○○巷○○號│44,600元│7,359元│├──┼───┼─────────────────┼──────┼─────┤│2│龔素金│高雄市○○區○○○路○○巷○○號│15,000元│2,475元│├──┼───┼─────────────────┼──────┼─────┤│3│陳雅郎│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56,227元│9,277元│├──┼───┼─────────────────┼──────┼─────┤│4│鄭淑媛│高雄市○○區○○○路○○巷○○號│40,050元│6,608元│├──┼───┼─────────────────┼──────┼─────┤│5│瞿珊瑩│高雄市○○區○○○路○○巷○○號1樓│56,227元│9,277元│├──┼───┼─────────────────┼──────┼─────┤│6│陳學良│高雄市○○區○○○路南四巷75號│40,050元│6,608元│││即 張鴻 ││││││莉之繼││││││承人││││└──┴───┴─────────────────┴──────┴─────┘附表二(執行案號: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56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黃詠甄│高雄市○○區○○○路○○巷○○號│31,700元│5,230元│││即 黃嚴 ││││││之繼承││││││人││││├──┼───┼─────────────────┼──────┼─────┤│2│林英俤│高雄市○○區○○○路○○巷○號│31,700元│5,230元│├──┼───┼─────────────────┼──────┼─────┤│3│童盡妹│高雄市○○區○○○路○○巷○○號│51,000元│8,415元│││即 徐祿 ││││││明之繼││││││承人││││├──┼───┼─────────────────┼──────┼─────┤│4│蕭秀鳳│高雄市○○區○○○路○○巷○號│49,200元│8,118元│││即 謝利 ││││││ 吉之 繼││││││承人││││├──┼───┼─────────────────┼──────┼─────┤│5│曾惠盛│高雄市○○區○○○路○○巷○號│35,300元│5,825元│││即 曾炎 ││││││明之繼││││││承人││││└──┴───┴─────────────────┴──────┴─────┘附表三(執行案號: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060號)
┌──┬───┬─────────────────┬──────┬─────┐│編號│聲請人│執行標的│房屋現值│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黃晉錦│高雄市○○區○○○路○○號│38,100元│6,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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