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瑞福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880元,應繳裁判
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