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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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延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延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延發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延發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5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如附表編號2至11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0年5月31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某│民國99年10月17日某│99年9月4日下午某│││時許│時許│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第52號│第52號│477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3│100年度審訴字第53│99年度審訴字第2696││││2號│2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5月31日│民國100年5月31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3│100年度審訴字第53│99年度審訴字第2696││││2號│2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5月31日│民國100年5月31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12號│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725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編號3至7所示之罪│││審訴字第5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0月。│,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96號判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編號│4│5│6│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6日下午2│99年9月21日上午11│99年9月4日下午某│99年9月21日上午11│││時許│時許│時許│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777號│4777號│4777號│477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99年度審訴字第2696││││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民國100年6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第9725號│││②編號3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編號│8│9│10│11│├───────┼─────────┼─────────┼─────────┼─────────┤│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5月25日│民國100年5月25日│100年1月28日某時│100年1月28日某時│││某時│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第2764號│第1287號│第128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100年度審訴字第21│100年度審訴字第13│100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77號│42號│42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11月25日│民國100年11月25日│民國100年10月7日│民國100年10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100年度審訴字第21│100年度審訴字第13│100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77號│42號│42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12月19日│民國100年12月19日│民國100年12月26日│民國100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9│││97號│90號││├───────────────────┼───────────────────┤││編號8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0月。│審訴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