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巢育誠 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31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