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駱玉琳 被告 王國 和
劉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