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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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告 高雅梅
胡欽發 被告 張家豪
李其昌 陳建霖 張桉田 王祥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0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被害人高雅梅、胡欽發遭詐騙部分,被告王祥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堪認被害人除對於刑事案件之被告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對於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得為之,而依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既認被告王祥亦應就渠等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渠等對被告王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謂不合法,是就被告王祥部分,併與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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