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典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之違法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23,而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35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LOUISVUITTON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見警卷第20、27、33、41至42、55、57至58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被告販售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4),並經被告自行繳交供警扣案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警卷第4頁),此部分核屬其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應予沒收。再者,被告雖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亦分別賠償7萬元、5萬元、12萬元、2萬元予上開告訴人公司等情,有刑事陳報狀2份及和解契約書3份附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9至26頁、第47頁),然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且以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並不會使被告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並無過苛之虞,亦併說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亦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對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
㈢、另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衣服、褲子等物,亦屬前揭應予沒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上開扣案衣物,據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覆稱:因本所未收到商標權人委任,故無法提供鑑定協助等語(警卷第63頁),有該公司電子郵件回函附卷可憑,且檢察官亦據以認定被告上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KENZO商品犯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準此,自無從認定如附表二所示之衣物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仿冒品,而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一: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皮帶│9件│├──┼─────────────────────┼───┤│2│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衣│92件│││服││├──┼─────────────────────┼───┤│3│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皮│5件│││帶││├──┼─────────────────────┼───┤│4│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皮包│161件│├──┼─────────────────────┼───┤│5│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衣服│8件│├──┼─────────────────────┼───┤│6│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商標之褲子│3件│├──┼─────────────────────┼───┤│7│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衣服│70件│├──┼─────────────────────┼───┤│8│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褲子│54件│├──┼─────────────────────┼───┤│9│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皮帶│45件│├──┼─────────────────────┼───┤│10│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皮包│186件│├──┼─────────────────────┼───┤│11│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衣服│130件│├──┼─────────────────────┼───┤│12│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皮夾│187件│├──┼─────────────────────┼───┤│13│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156件│├──┼─────────────────────┼───┤│14│現金(新臺幣)│1萬元│└──┴─────────────────────┴───┘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KENZO圖樣衣服│70件│├──┼───────────────────┼───┤│2│KENZO圖樣褲子│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