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7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617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479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