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景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竽附表: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正本。
二、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正本。
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現有工作之職稱、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97年3月起任職於佑昕寵物生活館之薪資所得並未報稅,請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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