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呂孟純 被告雄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母 林和香 生前因經營摩托車店,須與供貨商調貨,故於民國81年間以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供擔保,於82年1月4日完成登記。 嗣林和香 過世,原告經分割繼承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而系爭抵押權設定期間內,林和香、原告與被告間無任何金錢及票據等往來,系爭抵押權無任何擔保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而應予塗銷登記。縱認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仍有擔保債權存在,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規定,其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最長應自82年1月4日起算,至多於97年1月5日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被告於該擔保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02年1月5日前)未行使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而應予塗銷登記。惟系爭抵押權登記迄今仍存在,已妨害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發生之要件,契
約當事人間除以債權之發生為停止條件,或約定就將來應發生之債權而設定外,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普通抵押權從屬於債權,其所擔保者僅係過去或現在發生之債權,並不及於將來預定之債權之性質觀之,雖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之約定與登記為「不定期限」,在法律上原不具任何意義,不影響其為普通抵押權之性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之母林和香係訴外人高雄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高雄摩托車公司)之董事長,林和香前於81年間以系爭房地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普通抵押權,於82年1月4日完成登記,嗣因林和香死亡,原告於84年3月3日分割繼承系爭房地,高雄摩托車公司則於86年5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建設三字第094356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案乙節,有系爭房地之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高雄摩托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見審訴卷第67-79、145-146頁)。原告主張林和香生前係因經營摩托車店須與供貨商調貨,因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供擔保,但林和香、原告與被告間實際上無任何金錢及票據等往來,系爭抵押權並無任何擔保債權存在之事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另被告於87年1月8日辦理解散登記,其清算人巫三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於87年2月4日以89年度司字第22號准予備查在案,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本院87年度司字第22號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可參(見審訴卷第127-130、141頁),堪信被告於清算之際對債務人高雄摩托車公司應無債權存在,否則尚不至迄今仍未實行抵押權。
㈢故而,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堪以採認。
是依前揭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故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足堪認定。
㈣次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有明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卻未予塗銷,對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自有所妨害,則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
系爭抵押權設定內容:登記日期:82年1月4日收件字號: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81年三專字第314760號登記原因:設定權利種類:抵押權權利人:雄葉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高雄摩托車股份有限公司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林和香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1244-2共同擔保建號:三塊厝段17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