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勝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二八三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297公克,驗後淨重0.28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6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該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70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證,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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