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楊梅仔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法扶 )被告 蔡志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