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48號聲請人 李美鈴美商凱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相對人美商凱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賴昭宏 (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凱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商凱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凱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賴昭宏先生為保管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董事會決議證明書正本及中譯文各一份、文件帳冊保管清單一份、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一份、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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