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游清住○○市○○區○○路00號6樓被告 陳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惟觀諸其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尚無從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點為何,是以,本件侵權行為地既尚有不明,而被告之住所在新竹縣竹北市,業據原告於起訴狀所明載,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詳本院個資料等不公開卷),則本件訴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住所地所在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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