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巧克力汽車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衡陽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5條第2項所明文。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者始能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查本件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提出訴願決定書,雖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訴願決定為行政院107年8月10日院台訴字第1070184121號訴願決定書,惟本院經由行政院之訴願決定查詢網站,無法查得原告所載之訴願決定書,因此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填載之被告機關為行政院,代表人為 賴清德 ,原告應是將訴願決定機關當作原處分機關,且本件為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處分機關應為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因此原告之起訴程序有所違誤。是此,原告應載明被告機關、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即訴願決定書所載之原處分機關及該機關首長,住址即為該機關址),並更正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