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1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彥勳 被告鑫正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之支付命令事件經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裁命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76元,詎該裁定業於105年9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