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鉎椿 、 游千瑾 、 游大慶 、 游子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即債務人 游善安 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游善安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宋鉎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千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大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子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